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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InnerMongolia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IMSA。 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区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内蒙古医学会口腔分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区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我区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第 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围绕我区口腔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 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出;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包括开业医师)的水平; 五、加强同国内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间的学术交流; 六、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口腔保健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2、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3、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批审,由本会统一发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区内外学术研讨会。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专科会员、通讯会员及团体会员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供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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